功能调节的定义
功能性监管是一个概念,指出具有特定业务的公司应由适当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审查。 那里有职能监管,以确保最合格和知识最渊博的人员监督某个专业领域的日常职能。
例如,理想情况下,保险公司应由州保险专员监督,而证券的卖方或承销商应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督和监管。
分解功能法规
功能性监管不是基于要监管的实体或组织的类型,而是基于其提供的商品,交易或产品。 因此,一家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并处理多种交易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可能会受到多个监管机构的管辖,每个监管机构都在其管辖范围内监督交易,产品或商品。
涉及功能监管的监管机构
在美国,金融系统的功能性监管意味着多个监管机构可以监督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运营,具体取决于它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类型。 在美国,涉及功能监管的一些监管机构包括SEC,金融业监管局(FINRA),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以及州证券监管机构和保险专员。
功能调节方面的缺陷
功能监管通常与经济体的金融架构相关联,这意味着它需要进行持续的监控和定期更新,以跟上该架构的变化。 一些人将2008年的金融危机归咎于未能监督和适当地更新美国的职能监管体系,该体系基于银行主导的融资体系。 有人认为,当大多数资金的来源转向非银行来源时,这一基础导致了银行体系的崩溃。
有人认为,职能监管的第二个缺陷是它容易受到政治狂想的影响,并且对过去的金融危机反应过度。 出于防止金融危机再次发生的精神,通常会根据已经发生的金融危机对法规和监管机构进行更新。 在美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建立和新法规的建立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当时的政治环境,这使一些人认为美国的职能监管不够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