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投资银行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持续审查和监管。 国会偶尔还会对它们进行监管和调查。 从技术上讲,存在投资银行是因为通过国会的先前法案在法律上将它们与商业银行区分开。
投资银行和格拉斯-斯蒂格尔
根据1933年《银行法》(通常称为Glass-Steagall),投资银行成为正式的法律名称。 《银行法》是国会对大萧条的金融灾难的回应,那里有10, 000多家银行关门或暂停营业。
Glass-Steagall的支持者认为,通过减少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金融部门的风险将降低。 Pecora-Glass小组委员会举行听证会,以确定存户是否面临来自拥有安全分支机构的银行的不当风险。 没有实质性证据可言,已确定银行应分开但应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保护。
这产生了仅投资银行。 国会将它们定义为承销和证券交易业务中的银行。 相比之下,商业银行被定义为接受存款和贷款的银行。
商业和投资银行隶属关系之间的壁垒于1999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或Gramm-Leach-Bliley。 在该立法中,所有类型的货币中介机构(金融机构)都采用了更广泛的术语。
影响投资银行的国会主要法规
《银行法》之后是国会的其他几项有影响力的法案。 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为证券交易和经纪人交易提供了新的规定。 该法案创建了SEC。 1940年通过了《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为顾问,理财经理和其他人制定了法规。
在1969年股市下跌之后,人们开始担心交易量的增长太大,以至于投资银行无法处理。 国会的反应是成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 投资银行的资本要求于1975年根据《统一净资本规则》(UNCR)进行了更新。 UNCR强迫投资银行维持一定水平的流动资产,并在季度财务和运营合并统一单(FOCUS)报告中提供详细信息。
不同国际资本标准的问题导致了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 尽管它主要是为商业银行设计的,但这是为金融机构制定超国家法规的开端。 美国国会试图在1991年和1995年取消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分离,然后才最终以Gramm-Leach-Bliley继任。 该法案允许建立金融控股公司,该公司可以同时拥有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并以保险公司为附属公司。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OX)于2002年通过,旨在规范高管人员并赋予审计师权力。 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国会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 多德-弗兰克(Dodd-Frank)为各种金融机构带来了大量新规定。
SEC监管权影响投资银行
SEC的权力是国会立法中列举的权力的延伸。 几乎所有投资银行业务的各个方面都受到SEC的监管。 这包括许可,补偿,报告,归档,会计,广告,产品提供和受托责任。
SEC监督证券界及其参与者,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人和交易商,投资顾问以及共同基金。 促进重要市场信息的公开,保持公平交易以及防止欺诈是SEC任务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