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姆斯法的定义
《 威廉姆斯法案》 是1968年颁布的联邦法律,它定义了收购和要约收购的规则。 它是对公司入侵者发起的敌意收购浪潮的回应,他们以现金要约收购其拥有的股票。 现金要约收购有可能迫使股东在较短的时间表上要约收购,从而破坏价值。
为了保护投资者,新泽西州参议员哈里森·威廉姆斯(Harrison A. Williams)提出了新的立法,要求强制披露有关收购要约的信息。 它要求投标人在向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目标公司提交的文件中包括要约收购的所有详细信息。 备案文件必须包括要约条款,现金来源和收购后公司的投标人计划。
招标要约
分解威廉姆斯法案
《 威廉姆斯法案》 还包括时间限制,规定了要约可以公开的最短时间以及股东可以做出决定的天数。 这项法律是为响应1960年代一波未经宣布的收购而通过的。 这对在不合理的时间压力下被迫做出关键决定的经理和股东构成了威胁。 立法者通过了《 威廉姆斯法》, 并修改了1934年的《 证券交易法》 ,以保护受影响的各方免受正在进行的接管。
进行要约收购时,投标公司必须向股东和金融监管机构提供充分和公平的披露。 任何向公司提出现金要约收购的实体都必须概述收购资金的来源,要约的目的以及被收购公司的前景。 这样,股东对收购的潜在结果具有更大的透明度。
该法案旨在通过为股东提供及时的信息,以深思熟虑地评估要约报价,并为管理人员提供赢得股东的机会,从而在公司治理市场中保持谨慎的平衡。 国会在通过立法时旨在保护股东,而又不会使收购尝试变得过于困难。 他们认识到,当公司倒闭或需要新的管理人员时,收购可以使股东和经理受益。
是时候更新《 威廉姆斯法案》了吗?
一些专家认为,公司治理的不断发展要求对《 威廉姆斯法案》 进行全面审查 。 一方面,联邦和州反收购法的颁布使《 威廉姆斯法案》 试图解决无效的强制招标成为现实。 此外,在过去的50年中,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发生了巨大变化。
如今,大股东知识渊博,有权获取信息,并可以在需要时做出决定。 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是活跃股东的出现,他们追求与过去的公司入侵者不同的投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