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外义务(ECO)条款
再保险合同中的合同外义务(ECO)条款要求再保险人支付监管,司法或政府组织对分出保险人施加的费用。 合同外义务(ECO)条款专门适用于再保险条约所涵盖的保险单之外的损失。
分解合同外义务(ECO)条款
合同外损害赔偿是针对保险公司的“不诚实”索赔。 它们是惩罚性赔偿的一种形式,旨在惩罚极端的保险人行为。 合同外义务与超出政策限额(XPL)的损失有所不同。 超出保单限额的损失是指由于保险人处理保险索赔而对超出保单限额的损失承担责任的损失。 合同外义务不是错误处理索赔的结果,而是疏忽,恶意或欺诈行为的结果。 例如,可能会发现某保险公司从事欺骗性的销售行为,并因虚假陈述该保险涵盖的风险而被保单持有人起诉。
保险公司必须向投保人赔偿对他们提出的索赔。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将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并且会恶意行事,或者在处理索赔时被视为疏忽大意。 如果法院裁定保险人的行为不佳,则可能会受到处罚。 如果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有合同,则再保险人可能要对这些罚款负责,这被称为合同外义务。
保险公司通常会使用再保险条约来减轻与他们承保的保单相关的某些风险。 根据再保险条约的语言,再保险公司不仅可能会对与合同所涵盖的保险单相关的损失负责,而且还可能对保险公司因法院的过失而对其施加的罚款负责。 再保险条约将表明再保险人是否应对合同外费用负责,如果要承担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支付罚款。
合同外义务条款示例
如果损失包括任何额外的合同义务,则本再保险协议将按照第1条“业务涵盖”中的规定保护公司。 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发生任何额外合同义务损失的日期均应视为原始损失的日期。 但是,本条不适用于由于公司董事会成员或公司高级职员的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