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金融机构监管法
《金融机构监管和利率控制法》(FIRA)是美国联邦法律,于1978年颁布,与存管金融机构有关。 该法案对这些机构进行了五项重大变更,并成立了中央流动性融资机构和联邦金融机构审查委员会(FFIEC),使电子资金转帐受到联邦监管,并改变了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贷款的条件。以及将要下达的经授权的停止和终止命令。
打破金融机构监管法
FFIEC的成立是为了按照《金融机构管理法》第X标题的要求,监管和制定存托金融机构的标准。 评估小组委员会(ASC)根据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复苏和执行法》(FIRREA)第十一条的要求成立。 FFIEC是一个跨机构机构,为以下机构对联邦金融机构进行的审查创建统一的标准,原则和报告表格:
- 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FRB)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货币审计员办公室(OCC)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
FFIEC的州联络委员会致力于促进和维持对金融机构的统一监管。
中央流动资金
成立中央流动性融资机制是为了短期向信用合作社贷款,以在需要时帮助他们,以支持其金融稳定,支持信用合作社的抵押和消费者贷款,鼓励储蓄并扩展财务资源经济的各个方面。 信贷流动性融资有助于稳定出现意外或异常流动性短缺的信用合作社。 NCUA监督信贷流动资金工具的管理。 信用流动性融资机制对所有信用合作社开放,成员资格是自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