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盗用理论?
盗用理论假设,在证券交易中使用内幕信息的人已经对信息源进行了证券欺诈。 在美国,根据盗用理论被判有罪的人可能会因内幕交易而被定罪。 尽管没有明确禁止美国证券法,但内幕交易被认为属于禁止欺诈性交易行为的禁令。
重要要点
- 盗用理论是指对信息源进行证券欺诈并将其用于内幕交易的人。盗用理论与内幕交易并不相同。盗用理论旨在保护证券市场。
理解盗用理论
盗用理论不同于经典的内幕交易理论。 根据古典理论,不是内幕交易者,但了解重大的非公开信息并使用该信息进行交易的人无内幕交易罪。
经典理论要求被指控进行内幕交易的人必须是实际的内幕人,即他们要买卖证券的公司的高级职员或雇员。 按照这种理论,只有公司内部人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信托义务,不得使用重大的非公开信息来买卖公司的证券。 发生在一些重要的非公开信息上的局外人不必承担信托义务,也不能犯有内幕交易罪。
但是,在盗用理论下,遇到公司的一些重要非公开信息的局外人可能不使用该信息进行交易,因为他们对信息源负有信托责任。 盗用理论旨在保护证券市场免受那些能够获取机密公司信息但对公司或其股东不负信托责任的外部人的侵害。
盗用理论的例子
盗用理论在最高法院对James H. O'Hagan的定罪中得到了重视。 奥哈根(O'Hagan)是一位律师,负责就收购匹兹伯里(Pillsbury)的内部信息。 美国与奥哈根之争 是该理论的分水岭。
盗用理论如何应用于内幕交易的一个典型例子是1980年代的房地产开发商卡尔·瑞特(Carl Reiter)的案例。 赖特(Reiter)和一位朋友打高尔夫球时,其中一位朋友建议他在连锁药店Revco Drug Stores购买一些股票。 这位朋友建议他对即将进行的合并有内幕知识,这对投资者将是有利可图的。 瑞特听从了他朋友的建议,买了几千美元的股票,两个月后兑现,当朋友的小费被证明是正确的时,他赚了2, 625美元。
作为一家房地产开发商,没有人亲自参与Revco公司,瑞特(Reiter)继续生活,没有意识到自己参与了非法的内幕交易。 但是,瑞特并不是那天在高尔夫球场上唯一的人,也不是唯一跟随小费的人。 两年后,雷特和他的朋友们根据盗用理论被控进行内幕交易。 他们本身不是内部人员,但他们从某人那里收到了信息,并不当地使用了它。
最终,瑞特被要求从非法投资中释放其利润,并向证交会支付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