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然法?
自然法是伦理学和哲学中的一种理论,认为人具有控制我们的推理和行为的内在价值。 自然法则认为,这些对与错规则是人固有的,不是社会或法院法官创造的。
重要要点
- 自然法理论认为,人类具有控制我们的推理和行为的内在对与错。自然法的概念是古老的,源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时代。自然法在整个世界范围内都是恒定的。因为它基于人性,而不是文化或习俗。
了解自然法
自然法认为,人类自始至终都有普遍存在的道德标准,这些标准应构成公正社会的基础。 本质上讲,人类不是自然人,而是通过不断地选择善而不恶来“发现”自然法。 一些流派认为自然法是通过神圣的存在传递给人类的。 尽管自然法主要适用于伦理学和哲学领域,但它在理论经济学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自然法与实法
自然法理论认为,我们的民法应该以道德,道德和内在正确为基础。 这与成文法和普通法所定义的所谓“实证法”或“人造法”形成鲜明对比,它们可能反映也可能不反映自然法。
积极法律的例子包括规则,例如允许个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速度以及个人可以合法购买酒精的年龄。 理想情况下,理事机构在起草积极法律时,应以自然法理为基础。
“自然法则”作为人类是我们固有的。 “积极法律”是我们在社会背景下制定的。
自然法实例
自然法的例子比比皆是,但是在整个历史中,哲学家和神学家对这一学说的解释都不同。 从理论上讲,由于自然法是基于人的本性,而不是基于文化或习俗,因此自然法的戒律应该在整个世界范围内保持不变。
当一个孩子含泪地大喊“这不公平……”或观看有关战争苦难的纪录片时,我们会感到痛苦,因为我们回想起了人类邪恶的恐怖,并以此为证。在我们的社会中,自然法的一个公认的例子是,一个人杀害另一个人是错误的。
哲学和宗教中自然法的例子
- 亚里斯多德(公元前384年至322年)被许多人认为是自然法之父,他认为“天生就是正义”与“天生正义”并不总是一样。亚里斯多德认为自然正义是存在的用同一个力在任何地方都有效; 认为这种自然正义是积极的,并且不是通过“人们对此思考的方式”存在的。对于圣托马斯·阿奎那(1224 / 25–1274 CE),自然法与宗教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他认为自然法“参与”了神圣的“永恒”法。 阿奎那认为永恒法是所有创造受命的理性计划,而自然法则是人类参与永恒法的方式。 他进一步认为,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我们应该行善而避免罪恶。 CS路易斯(1898–1963)的作者这样解释:“根据宗教观点,宇宙背后的事物比我们所知道的更像是一种心灵……它是有意识的,有目的,并且比另一件事更喜欢一件事。 有一种“东西”在指导着整个宇宙,在我看来,这是一条法律,敦促我做正确的事。”( 纯粹的基督教 ,第16-33页)
自然法哲学家通常并不明确地关注经济事务。 同样,经济学家系统地避免做出明确的道德价值判断。 然而,经济学和自然法相互交织的事实在经济学史上一直得到证实。 因为自然法作为一种伦理理论可以理解为对世界运作方式的科学和理性探究的延伸,所以经济学法则可以理解为经济“应该”如何运作的自然法则。 此外,就使用经济分析规定(或禁止)公共政策或企业应如何开展自身行为的程度而言,应用经济学的实践必须至少隐含地依赖某种道德假设。
经济学中自然法的例子
- 中世纪的早期经济学家,包括前面提到的阿奎那和萨拉曼卡学院的学者,在其关于经济商品的合理价格的理论中都极力强调自然法是经济学的一个方面。 约翰·洛克(John Locke)将他的与经济学有关的理论基于一种自然法则,他认为人们有自然权利要求拥有私有资源和土地作为私有财产,从而通过将其与劳动相结合而将其转变为经济产品。 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年)以现代经济学之父而闻名。 在史密斯的第一篇主要论文《道德情感理论》中,他将“自然自由系统”描述为真正财富的基础。 如今,史密斯的许多思想仍在传授中,包括他的三个自然经济学定律:1)自利定律—人们为自己的利益而努力。 2)竞争法-竞争迫使人们做出更好的产品。 3)供求定律—将以尽可能低的价格生产足够的商品,以满足市场经济中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