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的《民权法》是什么?
1964年的《民权法》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联邦立法,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和国籍的歧视。 1964年7月2日颁布,由林登·约翰逊(Lyndon B. Johnson)总统签署,1964年的《民权法》(Civil Rights Act)赋予了就业,学校和公共场所平等的机会。
了解1964年《民权法》
1964年《民权法案》被广泛认为是民权运动的最大成就之一。 到1960年代初,南方发生的事件,包括警察对和平示威者的严厉对待以及民权活动分子的谋杀,引起了全国对黑人和白人之间鸿沟的关注。
约翰·肯尼迪(John F. Kennedy)总统的回应是在1963年提出了一项有意义的民权法案,但他的努力在参议院受到了阻挠。 那年被暗杀后,他的继任者林登·约翰逊(Lyndon B. Johnson)接手了事业。 在小马丁·路德·金博士等活动家的支持下,约翰逊得以在1964年获得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
不得将1964年《民权法》与1991年《民权法》相混淆,该法除其他规定外,还允许对故意雇佣歧视受害者进行赔偿,从而加强了早期的立法。
1964年《民权法》:标题
1964年的《民权法》分为11个部分(标题)。 他们是:
标题一
禁止不平等地应用选民登记要求。 诸如扫盲测试之类的要求已被用来压制黑人选民,其他少数民族和贫穷的白人。 这些没有被取缔,法律规定必须对每个选民进行任何资格测试。 一年后,除国籍以外的其他资格均被取缔。
标题二
禁止在餐馆,剧院,酒店和汽车旅馆以及州际贸易中涉及的所有其他公共场所基于肤色,种族,宗教或国籍出身的歧视。 私人俱乐部是免税的。
第三题
禁止州和地方政府基于肤色,种族,宗教或民族血统拒绝使用公共财产和设施。
第四题
为取消公立学校的基础提供依据。
标题五
规定扩大由早期1957年《民权法》建立的民权委员会。
标题六
禁止接受联邦资金的政府机构进行歧视,否则将受到损失。
第七题
通过禁止受盖雇主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国籍的歧视来解决平等的就业机会。 该法案中影响最深的部分之一。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见美国法典第21章第42章第42章标题。
第八章
需要在特定区域汇总选民登记和投票数据。
第九章
促进将民权案件从州法院移交给联邦法院。
标题X
创建了社区关系服务处,以协助解决涉及歧视索赔的纠纷。
标题十一
根据该法案,Affords被告被指控犯有轻视犯罪行为,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 同时设定罚款。
1964年《民权法》:详细标题
该法案的详细标题如下:“一项法案,行使宪法上的投票权,赋予美国地方法院管辖权,以禁制令减轻公共场所的歧视,授权总检察长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共设施和公共教育中的宪法权利,以扩大民权委员会,防止在联邦资助的计划中受到歧视,建立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以及其他目的。”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见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的1964年《民权法案》信息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