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和大多数发达国家,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开展业务规定了法定资本准备金率。 可接受准备金的性质和定义可能存在很大差异,这对于在多个司法管辖区运营的公司及其股东而言可能会非常棘手。
大多数储备要求是在州一级确定的。 标准水平包括保险公司总收入的8%至12%,但是实际所需的金额取决于公司当前承担的风险类型。
美国保险监管机构的准备金率
保险政策与研究中心(CIPR)收集并审查了全球不同的保险规则。 根据CIPR报告,美国在某种程度上是独一无二的,因为资本需求并未被视为行业风险分析的主要手段。
CIPR确定了美国保险公司监管体系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涉及活动限制或要求特定公司行动事先获得批准。 第一阶段主要由国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可能有所不同。 第二阶段涉及公共财务监督,其中州和联邦监管机构检查保险单是否可能破产。
在美国风险预防过程中,只有最后阶段涉及准备金率。 这些被描述为支持或基于风险的资本(RBC)规则。 保险公司必须始终持有超过最低监管水平的资本,否则可能被迫停止业务运营,直到合规。
全国保险专员协会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保险监管机构,专员有时会协同工作,以促进各个国家保险公司之间的统一。 全国保险专员协会(NAIC)创建了自己的RBC公式,以建立假设的最低资本水平。
NAIC使用RBC计算器来决定是否以及何时对承担过多风险的公司采取特定措施。 但是,对于哪些准备金比率或准备金构成可操作的阈值没有严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