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伙伴关系法》(UPA)为美国多个州的商业伙伴关系提供了治理。 UPA还提供了有关合伙人解散时解散合伙人的规定。 这就是所谓的统一行为,其功能类似于示范法(立法者而非法院或政府机构通过的规则)。 自1914年全国统一州法律专员会议(NCCUSL)首次提出该法案以来,已经对《统一伙伴关系法》进行了许多修订。 当时该法案被除路易斯安那州以外的每个州采用,该州有制定自己的规则的历史。
打破统一伙伴关系法(UPA)
《统一合伙企业法》规定,其余合伙人的多数利益可以同意在解散后90天内继续合伙。 《统一合伙企业法》有效地避免了合伙人解散后合伙企业解散。 此外,UPA还提供有关合伙企业组建,信托义务和合伙企业资产所有权的规则。
第一部《统一伙伴关系法》于1914年起草。此后经过多次修订和修正,最近一次是在1997年。1994年的修订通常被称为《修订的统一伙伴关系法》(RUPA),偶尔会引起混乱。分别在1996年和1997年进行了修订。因此,每项更改均以其颁布年份为准。 美国约有37个州采用了该法案的最新版本。
统一合伙法(UPA)1997修订
1996年,颁布了《统一合伙企业法》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修正案,并将其合并为《统一合伙企业法》。 该法案1997年修正案中最重大的变化之一是,除非多数股东同意解散,否则合伙人的解除关联不会触发解散。 除非合伙人在解散后90天内采取行动解散合伙,否则合伙关系将自动继续。 修订后的法案还包括以下功能:
- 它把伙伴关系定义为伙伴和伙伴资产之间的实体,而不是合计。 因此,合伙企业可以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起诉和起诉,也可以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获得财产。合伙人的利益被视为与参加合伙企业有关的独立权利和义务。 这意味着没有任何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特定财产有兴趣。 合伙人的债权人只能追随合伙人,而不是合伙企业的财产。RUPA规定了合伙人的谨慎和忠诚义务,以及他们的知情权以及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义务。 任何合伙人或合伙协议均不得废除这些基本标准,它概述了转换和合并的标准,例如从合伙制改为有限合伙制或合并创建新实体,为普通合伙人提供有限责任保护。有限责任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