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国会通过了《美国就业机会创造法案》,以促进经济发展。 该法案的结果之一是实施了退税减免,这使美国跨国公司对在国外赚取的钱获得了一次性税收减免。
减税政策允许对外国收益按5.25%的税率征税,这大大低于通常的35%的公司税率。 以前,许多从外国获得的收入都没有转移回美国,因为跨国公司可以推迟对外国收入纳税,直到他们决定以股息的形式将其收入返还。
最终,政府的理由是税收减免将激励美国跨国公司利用其外国收入来创造更多的美国就业机会和/或扩大在美国的业务
这个想法的批评者认为,因为公司不需要将返还的收入用于创造美国就业机会的唯一目的(但该法案确实阻止了公司将这些钱用于执行人员薪酬,股息和股票投资),因此无法保证减税将增加创造就业机会。 此外,减税可以被视为对推迟定期汇回外国收入的公司的奖励,以及对定期汇款的公司的惩罚。 评论家们还担心,《美国就业机会创造法案》树立了一个不好的先例,因为美国跨国公司可能将此减税政策视为保留未来外国收入的诱因,希望能再度有返还的减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