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就业年龄歧视法》是什么
1967年的《就业年龄歧视法》是美国的一项法律,旨在保护40岁以上的某些工人免受工作场所歧视。 《就业年龄歧视法》(ADEA)明确禁止将雇员或求职者的年龄用作“雇用,晋升,离职,补偿或雇用条款,条件或特权”的因素。
打破1967年《就业年龄歧视法》
1967年通过的《就业年龄歧视法》援引了使用“任意年龄限制”做出人员配备决定的常见做法。 它指出,长期失业造成的工作技能丧失对年长工人的影响尤其严重。 该法律的目的是最大程度地减少这些破坏性影响。 该法由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执行,适用于至少有20名工人的私营和公共雇主(在当前或上一个日历年内定期)以及影响工会会员的工会惯例。
构成《就业年龄歧视法》基础的规则可以在《美国法典》第14章第29标题中找到。 根据国会关于调查结果和目的的声明,该法案的目的是“根据老年人的能力而不是年龄促进就业;禁止在就业中任意年龄歧视;帮助雇主和工人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是由于年龄对就业的影响。”
ADEA于1986年首次修订,1991年又根据《老年工人福利保护法》进行了修订。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EEOC的年龄歧视信息页。
1967年《保护就业年龄歧视法》
《就业中的年龄歧视法》概述了全面禁止基于年龄的歧视性做法。 具体来说,它禁止以下行为:
- 在雇用方式上的歧视,奖励或扣留晋升,工资,解雇和裁员,使用或发表某些年龄偏好或限制的声明,给年长雇员带来好处。 注意:只有向年龄较大的工人提供减少的福利的费用与为年龄较小的工人提供全部福利的费用相同,才允许雇主根据年龄削减福利。在一定年龄必须退休。 注意:高管人员有权按年龄强制性退休,这些高管人员有权获得每年最低额度以上的退休金。
如果恢复工作不可行和/或雇主故意违反法律,则《就业中的年龄歧视法》中概述的年龄歧视的受害者有资格获得赔偿和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