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强制性再保险
强制性再保险是再保险,其中分保的保险人同意向再保险人发送符合再保险协议准则的所有保单。 强制性再保险条约,也称为自动条约,要求再保险人接受这些保单。
分解强制性再保险
强制性再保险是一种条约再保险,其中要求保险人让步,要求再保险人接受满足一系列预定条件的所有风险。 这使得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可以建立长期的关系,因为保险公司不必为每个新风险都找到新的再保险公司。 即使保险人尚未通知再保险人,根据该安排的条款自动接受每项风险。
由于强制性再保险具有自动接受的特征,因此,保险人和再保险人都必须确保协议的条款包括对条约涵盖的风险类型的准确描述。 这是消除歧义的重要步骤,如果歧义得不到解决,可能会要求取消该安排。 如果发现歧义为时已晚,则可能难以解除安排,因为可能已经交换了风险。
自动接受也增加了破产的风险。 每一方都希望确保对方得到适当的管理,并且让出的分保人的利益与分保人的利益保持一致。
再保险的类型
临时保险为个人或特定风险或合同提供保险保障。 如果有几项风险或合同需要再保险,则分别进行谈判。 再保险人拥有接受或拒绝兼职再保险建议的所有权利。 同时,条约的再保险在一定时期内有效,而不是针对每项风险或合同有效。 再保险人承担了保险人可能承担的全部或部分风险。 如果再保险合同规定所有属于合同范围的保单均已转让,则这两种类型的再保险都可以归类为强制性的。
相比之下,某些类型的再保险不适用于强制性合同。 这些类型的再保险包括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指再保险人按比例分担的保险人出售的所有保费中的份额。 再提出索赔时,再保险公司根据预先协商的百分比承担部分损失。 再保险人还偿还保险人的处理,业务收购和书写费用。 对于非比例再保险,如果保险人的损失超过规定的优先级或保留限额,则该保险人应承担责任。 结果,再保险人在保险人的保费和损失中没有比例份额。 优先级或保留限制可以基于一种风险类型或整个风险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