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第988节?
988条是一项税收法规,规定了以外币持有的投资的资本损失或收益。 988条交易与1986年12月31日生效的《内部税收法》第988(c)(1)条有关。
第988条的工作原理
根据《国内税收法》(IRC)的规定,损益必须在出售或处置外币计价的资本资产时予以确认。 此外,大多数从外币交易中获得的收益,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所得,都应视为普通收入。 通常将这些交易中不一定与外汇波动相关的损益视为由于美元与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动而导致的任何损益。
988条交易是非功能性货币交易,通常会引起功能性货币损益。 (请注意,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否则纳税人的功能货币为美元)。 第988条的规定规定,交易的外币元素必须与基础交易的收益或损失分开计算和考虑。 外币产生的损益被视为普通收入。 例如,如果债务工具发行人的利率或信用等级发生变化,债务持有人的基础头寸可能会产生损益。 988条的交易包括收购外国债券(其利息和本金以本国“非功能性”货币计),应计费用或外币收款,期权,远期合同,期货合约或以任何非功能性货币计价的类似工具。 如果基础交易存在收益或亏损,以及可以抵消外汇损失或收益,则应将两者净额计算; 只有多余的外币损失或收益(如有)应根据第988(a)(1)(A)条单独报告。
例如,如果一家美国银行发行以欧元计价的债券,则该交易被视为988笔交易。 除非进行选择将其视为资本损益,否则988交易中的外币损益均视为普通损益。 例如,如果投资者在交易开始前进行了选举,他们可以将特定投资的收益或损失分类为资本收益而不是普通收入。 这通常适用于远期合约交易,期权和期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