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S公司的负责人向企业付款时,根据付款是否被视为贷款还是归为实收资本的额外出资,会产生非常不同的税收后果。 从S公司偿还本金的贷款通常不被视为本金的收入。 但是,如果最初的付款被认为是额外的实收资本,那么随后支付给委托人的款项可能会被视为股息分配或工资,然后应向委托人征税,甚至可能包括自雇税。
为了使委托人支付给S公司的款项被适当地视为贷款,美国国税局(IRS)要求S公司与委托人之间必须存在善意的债务协议。 如果没有此类协议,则国税局可将贷款视为额外的实收资本。 善意债务协议的内容包括:
1)S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书面协议或期票
2)贷款收取的合理利率
3)某种类型的贷款担保
4)贷款还款时间表
在此确定中,首要主题是必须达成真正的贷款协议,在该协议中,贷方(在本例中也是本金)拥有外部贷方的所有正常保护。 如果不存在这样的保护措施,这些资金将被视为“有风险”。 这与对企业的任何其他投资或贡献相同。 从S公司的角度来看,只有在有真正的债务协议的情况下,本金的接收才应分类为债务。 如果没有,默认情况下,收到的资金应记为额外的实收资本。
由于S公司是流通公司,因此该业务净收入或亏损的税收影响在本金的单个纳税申报表中确认。 委托人负责跟踪其业务中的个人存货基础和债务基础。 S公司的通过损失只能扣除每个委托人所拥有的基础金额。 相反,超过基准的S公司通过收入被视为应税收入。 尽管S公司本身不负责跟踪所有者的股票基础和债务基础,但仍应清楚地从贷款中划定出资额,以使年终财务报表正确无误。 S公司财务报表中的任何错误都可能导致发给股票所有者的K-1错误。 在S公司的管理层与向该公司出资或借钱的委托人之间保持清晰的沟通也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