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第十二条公司?
第十二条公司是根据《纽约州银行法》特许成立的投资公司,旨在为国际银行交易提供资金。 第十二条公司通常由外国银行所有,通常从事类似于国际商业银行的活动,例如向海外借款人的贷款,外汇(Forex)交易和信用证的发行。
重要要点
- 第十二条公司是根据《纽约州银行法》特许成立的投资公司,为国际银行交易提供资金。它们通常从事类似于面向国际的商业银行的活动,例如向海外借款人贷款,外汇交易以及签发信用证。根据第XII条特许的公司可以做很多事情,禁止美国的商业银行这样做,不允许他们接受存款,但可以持有信贷余额并且可以不受美联储的限制系统的(FRS)保留要求。
了解第十二条公司
根据第XII条特许的公司可以像银行一样自由经营,而不必面对美国其他金融机构通常必须承受的同等法律约束和审查。 这些公司不受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约束,并且由纽约州金融服务部定义为:“具有广泛借贷权并可能投资股票和债券的专业非存款借贷机构。 ”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在没有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督的情况下向公众出售债务证券。 他们还可以提供其他各种银行服务,尽管对存款有一定的限制。
第十二条公司不得在纽约州接受存款。 同样的规则也适用于美国其他地区,除非获得纽约州银行委员会的批准。
但是,第十二条公司被允许在纽约州接受信用余额。 这些贷方余额未分类为存款,也未将其持有的帐户分类为活期存款帐户。 因此,它们不受联邦储备系统(FRS)储备要求的约束。
第十二条公司的类型
第十二条投资公司的性质各不相同。 一些专门研究商业或零售融资,而另一些专门研究国内外商业和商人银行业务。
这些公司中的少数公司还由证券公司所有,它们是位于欧盟(EU)的银行子公司的控股公司。
今天,几家外国银行以及一些国内金融公司,例如美国运通公司(AXP),西联汇款公司(WU)和通用电气公司(GE),都具有第XII条的资格。
第十二条公司的历史
第19条公司的第一份宪章于1919年授予法国最大的银行巴黎国民银行,以在纽约开设法裔美国人银行公司。 四年后,即1923年,第二次宪章发行给了当时由伦敦施罗德银行集团(Schroder Banking Group)拥有的施罗德(Schroder)。
多年来,纽约州银行部的政策是仅在没有其他进入纽约市场的实际手段的情况下,才允许外国银行成立投资公司。 这解释了当前许多第十二条公司的存在,包括法裔美国人,信托投资公司和斯特林银行公司。
从1950年到1975年,纽约州银行部和联邦储备委员会(FRB)同意不再组建新的第XII条公司。 取而代之的是,决定将要求任何获得第XII条身份的新外国申请人寻求代理或分支机构的身份。 这将为他们提供类似的组织结构,同时允许美联储更加严格地监控其运营。
1970年代后期,纽约州银行部改变了主意。 随着经济的动荡,许多国际金融企业开始向开曼群岛,伦敦和苏黎世等地转移,因此决定再次开始向外国银行提供更广泛的金融权力,并牢记这样做可以帮助增加就业和税收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