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加权资产是根据巴塞尔协议III最终规则的规定确定偿付能力比率的计算中的分母。 偿付能力比率,即基于风险的资本比率,是通过将监管资本除以风险加权资产得出的。 偿付能力比率确定了普通股银行必须在资产负债表上维持的最低金额。
风险加权资产是根据资产风险对金融机构的资产或表外风险加权的资产。 《巴塞尔协议三》增加了银行必须持有的普通股数量。 例如,根据《巴塞尔协议三》,银行必须持有风险加权资产普通股的4.5%,另外还要缓冲1.5%。 普通股百分比从仅要求2%的巴塞尔协议II上升。
《巴塞尔协议三》是2008年信贷危机后通过的一项全面监管措施,旨在改善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 巴塞尔协议III改变了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式。 根据《巴塞尔协议三》,美国政府债务和证券的风险权重为0%,而美国政府未担保的住房抵押贷款的权重在35%至200%之间,具体取决于风险评估的滑动比例。 在《巴塞尔协议二》下,住宅抵押的风险权重固定为100%或50%。
《巴塞尔协议三》增加了某些银行交易活动的风险权重,尤其是掉期交易。 有人认为,《巴塞尔协议三》对这些交易活动的银行制定了不适当的规定,据称降低了其盈利能力。 巴塞尔协议III鼓励在中央交易所进行掉期交易,以减少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这通常被认为是2008年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 作为回应,许多银行已经严重削减了其交易活动或将其交易柜台出售给了非银行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