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
1940年《投资公司法》是通过国会法案制定的,以规范投资公司的组织及其从事的活动。该法案还为行业设定了标准。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了投资公司的责任和要求,以及公开交易投资产品的要求,包括开放式共同基金,封闭式共同基金和单位投资信托。 它主要针对公开交易的零售投资产品。
了解1940年投资公司法
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遵循了市场情绪并引起了人们的兴趣,并通过了1933年的《证券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的规定是为了在1929年股市崩盘后建立和整合更稳定的金融市场监管框架而制定的。 1933年《证券法》的重点是提高投资者的透明度。 1940年《投资公司法》主要侧重于零售投资产品的监管框架。
根据其标题,《 1940年投资公司法》列出了美国投资公司在提供和维持集合投资基金时必须遵守的规定。 该法规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实施和监管。 它定义了“投资公司”,并规定了投资公司在提供的投资产品证券中必须遵守的义务和规定。 它基于1933年的《证券法》,该法要求对证券进行注册。 1940年《投资公司法》详细介绍了投资公司提供产品的义务。 它包括有关备案,服务费,财务披露和投资公司的信托义务的规定。 试图避免该法令规定的产品义务和要求的公司可能有资格获得豁免。 例如,对冲基金有时属于该法对“投资公司”的定义,但可以通过根据第3(c)(1)或3(c)7条要求豁免而避免该法的要求。
重要要点
- 国会颁布了1940年《投资公司法》,以规范投资公司的成立及其活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被授权监管投资公司并监督投资公司的注册;该法引入了行业标准,例如常规公开披露其投资政策。
投资公司
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投资公司必须在SEC进行注册,才能在公开市场上发行其证券。 《 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在投资公司注册过程中应采取的步骤。 投资公司必须向SEC提交并完成注册程序。
SEC无权直接监督或判断投资公司的投资决策。
投资公司类型
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规定,任何被视为“投资公司”的公司都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 公司根据他们希望管理并发行给投资大众的产品类型或产品范围注册不同的分类。 在美国,联邦证券法将投资公司分为三种不同类型:共同基金/开放式管理投资公司,单位投资信托(UIT)和封闭式基金/封闭式管理投资公司。
管理投资公司是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的最常见的投资公司,负责管理公开发行的基金份额。 管理投资公司可以多样化,而管理投资公司可以采取多种形式。 管理投资公司可以处理封闭式基金和/或开放式基金。 他们还可能提供一系列市场产品。
1940年法案条款
1940年《投资公司法》是管理投资公司及其投资产品的主要立法。 它受到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的影响,进行了多次修订。 《 1940年法案》通过分类和产品种类对投资公司提出了要求。
它的规定包括某些关联人和承销商的交易规定; 会计方法; 记录保存要求; 审核要求; 如何分配,赎回和购回证券; 投资政策变更; 欺诈或违反信托义务的行为。 此外,它为不同类型的分类投资公司制定了具体准则,并包括管理公司经营产品规则的规定,包括单位投资信托,开放式共同基金,封闭式共同基金等。
《 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其他相关要求包括:
- 董事会,必须有75%的独立性。对投资策略的限制,例如杠杆的使用。为有意出售的投资者维护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披露投资公司的结构,财务状况,投资政策和对投资者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