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美国的银行业受到了政府立法制定的一些新规定的约束。 这些银行法规继续影响着银行和其他辅助金融实体的管理和运营。 他们还呼吁提高警惕和保障措施,以保护政府,金融机构,最重要的是人民。
法规法
2008年的《住房和经济复苏法案》是旨在加强美国经济的一系列监管法律中的第一部。 该法案旨在通过债务咨询和社区发展计划来防止房屋丧失抵押品赎回权。 该法案还要求抵押贷款人和其他银行机构通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在全国抵押贷款许可系统和注册处进行注册,同时扩大诚信评估文件的范围,以涵盖更多的贷款产品。 因此,要求银行和贷方以对其客户更大的透明度开展业务。
第二项立法是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案》,该法案授权联邦政府纾困并购买几家银行和金融机构,这些银行和金融机构由于投资于受污染的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而有可能完全破产。 该立法旨在规范这些机构的现金流量,并将其置于政府的直接审查之下,直到它们能够宣布偿付能力为止。 这要求银行增加资本并维持较低的债务比率。
2009年的《帮助家庭拯救家园法》赋予FDIC强大的资金(超过1000亿美元),以帮助银行及其客户防止丧失抵押品赎回权。 该法案还要求银行和贷方收集有关其客户的信息,以便通过贷款修改计划来帮助减轻损失的过程,并努力恢复信用受到不良贷款产品损害的借款人的信用价值。
第四个主要法案是《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该法案强调了管理收集,管理和审查客户数据的法规。 该法案要求银行和金融机构改善其“了解您的客户”(KYC)程序,并遵守FDIC的新监管权力。 它还设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以规范银行,信用合作社,贷方,服务商和收款公司的资本要求和财务惯例,涉及其执行级别的薪酬,治理,风险管理,衍生产品组合和信用评级。 银行必须在美国财政部的监督下将此数据披露给FDIC和其他联邦机构。
《金融改革法》要求银行遵守联邦法规,该法规有助于提高贷款操作的透明度,降低机构风险,提高企业责任感并防止全球金融危机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