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最惠国条款?
最惠国待遇(MFN)条款要求一国向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所有成员国提供贸易协议中授予一国的任何优惠,特权或豁免。 尽管其名称暗示对另一个国家的偏爱,但它表示所有国家的平等待遇。
最惠国条款解释
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是非歧视性贸易政策的代名词,因为它确保了所有WTO成员国之间的平等贸易,而不是专有的贸易特权。 例如,如果一个国家将一个国家的关税降低了5%,则最惠国待遇条款规定,所有WTO成员将对该国的关税降低5%。
重要要点
- 最惠国待遇要求一国与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国公平行事,将赋予一国的相同特权和豁免扩大到所有成员。 最惠国待遇倡导非歧视性贸易政策,确保所有WTO成员国之间的平等贸易。WTO指定为发展中的国家受到美国的特殊考虑。
就自由贸易协定提供的利益而言,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所规定的那样,只要货物仅在参与国之间进行贸易,这些协定就不受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约束。 为避免最惠国待遇表示特殊或排他关系的困惑,美国立法者于1998年开始使用“正常贸易关系”一词代替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仅涵盖正常贸易关系,不涉及诸如NAFTA之类的自由贸易协定,前提是贸易仅存在于这些国家之间。
最惠国条款的政治含义
在比尔·克林顿(Bill Clinton)担任总统期间(1993年至2001年),国会代表们辩论了取消对中国和越南的禁运和配额并给予它们最惠国待遇的优点。 支持最惠国待遇的支持者认为,降低中国和越南商品的关税可能使美国消费者以相对较低的价格获得优质产品,并增强与这两个快速发展的经济体的互惠贸易关系。
同时,反对者认为,鉴于两国侵犯人权的历史,给予两国最惠国待遇可能是不公平的。 其他人则认为,来自中国或越南的廉价商品的流入可能导致美国人失业。 两国最终都获得了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条款的真实示例
美国将最惠国待遇扩大到所有国家,但那些已被特定立法中止其地位的国家除外。
在过去某个时候被暂停最惠国待遇的29个国家中,只有两个国家(古巴和朝鲜)被暂停。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大多数停职是根据1951年《贸易协议扩展法》规定的。根据《 1951年法律》暂停其最惠国地位的国家可以并已通过《贸易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了临时或永久性恢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特定法律或总统令的1974年法案。 美国对世界贸易组织(WTO)分类为发展中的国家给予特殊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