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至2009年的金融危机之后,大部分责任都归咎于大型金融机构,这些大型金融机构在崩溃前的几年承担了很高的风险。 从1933年到1999年,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在法律上是分开的,不能由同一家控股公司拥有。 最初认为这是必要的,因为美联储于1933年开始为银行存款提供保险,从而保护了银行免受风险影响。 允许银行将增加的燃料合并到以前存在的道德风险中。
进步主义者认为,废除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允许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合并,从而为衰退注入了种子。 出现了另外两种思想流派。 有人争辩说,废除了《格拉斯·斯泰格尔》的两个主要规定之一(另一个是FDIC保险),因此在Gramm-Leach-Bliley之后的银行由于放松管制不够而面临极端的道德风险。 上一所学校争辩说,事实与流行的指责废除叙述不符,合并的机构实际上在危机中表现最佳。
玻璃剑
在大萧条之前,美国的银行受到单位银行法的管制,这使得分散其风险投资组合变得困难。 分行是非法的,因此规模较小且相对脆弱的银行占据了主导地位。 即使在1920年代,美国每年也有600多家小银行倒闭
大萧条爆发时,1930年至1933年间,美国约有10, 000家银行倒闭或暂停营业。对银行规模或分支机构没有此类规定的加拿大从1930年至1933年经历了零银行倒闭。加拿大只有10家银行到1929年。
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卡特·格拉斯参议员想允许在全国范围内开设分行,但遭到了亨利·斯泰格尔和参议员休伊·朗的反对。 他们通过允许各州决定是否要开设分行来解决问题。
为了保护较小的非分支银行免受银行挤兑,该法还创建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现在,银行存款将得到美联储的支持。
但是,国会知道,这给银行带来了可能冒太多风险的道德风险。 毕竟,美联储现在可以救助他们了。 Glass Steagall的最后一部分使同一机构或控股公司同时充当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是非法的。 这旨在限制使用存款帐户来购买风险投资。
Graham-Leach-Bliley和道德风险
1999年,国会通过了《格拉姆-里奇-比利利法案》。 该法案废除了Glass Steagall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分开的部分。 但是,FDIC保险仍然存在。
借助FDIC保险以及许多其他类型的显式或隐式政府保护,银行现在可以承担非常大的,可能具有风险的投资组合。 包括马克·桑顿,弗兰克·史塔斯塔克,罗伯特·埃克伦德和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在内的许多经济学家都指责Gramm-Leach-Bliley使这些高风险的机构变得太大而无法倒闭。
其他人,包括前总统比尔·克林顿(Bill Clinton),都反对Gramm-Leach-Bliley实际上在危机中帮助了经济,因为在经济衰退中商业银行比投资银行挣扎得多。
无论哪种方式,最终风险似乎都是银行保护的道德风险,而不是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