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和地方政府的性质没有什么可以阻止它们以与美国联邦政府相同的方式出现赤字的。 每当政府收入不能满足政府支出时,就会造成财政赤字,这是可以打击任何政府的会计事实。 但是,大多数州和地方政府对平衡预算有某种形式的法律要求。
只有一个州(佛蒙特州)没有平衡的预算要求,但是这些法律的严格程度不同。 根据美国政府问责办公室(GAO)的规定,某些平衡的预算要求“基于对国家宪法和法规的解释,而不是明确声明国家必须拥有平衡的预算。” 一些州对平衡预算有司法授权,但是由立法机关决定建立法律执行机制以确保执行。
根据全国州议会会议,平衡预算要求分为以下三种:
•要求平衡州长的拟议预算。
•要求州议会通过平衡预算。
•要求在任何给定的财政年度末必须实际平衡预算,以免结转财政赤字。
但是,州和地方政府只有两个真正的制约因素,那就是根据宪法或立法法规无法平衡预算。 各州不能像联邦政府那样发行债务。 债务需要得到立法机关甚至投票公众的批准。 上一个借入长期资金的州政府是1991年的康涅狄格州。非联邦政府的支出受到收入的限制。 第二个主要制约因素是民主进程本身。 如果政府不遵守自己的法律,可以将承担政府债务的官员们选出公职。
州和地方政府实际上没有像联邦政府那样有财政能力来维持财政赤字以鼓励总需求。 由于这种宏观经济的障碍,许多州和地方经济在困难时期要求联邦政府的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