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是对一方作出的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会影响另一方在同意合同时的决定。 如果发现失实陈述,则可以视情况将合同宣布为无效; 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以寻求赔偿。 在这种合同纠纷中,作出虚假陈述的当事方成为被告,而受屈的当事方为原告。
打破虚假陈述
虚假陈述仅适用于事实陈述,不适用于观点或预测。 虚假陈述有三种类型。 无辜的虚假陈述是被告对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在合同签署时,他不知道该陈述是不真实的。 在这种情况下的补救措施通常是解除合同。 第二种类型是过失的虚假陈述,一种陈述,即被告在执行合同之前没有试图验证其真实性。 这违反了当事方在达成协议之前必须采取的“合理照顾”的概念。 疏忽失实陈述的补救措施是解除合同,并可能造成损害。 第三种是欺诈性的虚假陈述,是指被告明知其是虚假的陈述,或者是被告不顾后果地诱使另一方订立合同。 受害方将寻求使合同无效并向被告追讨损害赔偿。
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涉及受信关系,可能会由于疏忽而出现虚假陈述。 即,在受信人未能披露其所知的重大事实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虚假陈述。 还存在纠正任何事实陈述的责任,这些事实后来被认为是不真实的。 在这种情况下,未能更正先前的错误陈述将构成错误的陈述。
陈述不实是违反交易合同的基础,无论规模大小。 私下交易中,汽车的卖方可能会向潜在的买方歪曲里程数,这可能会导致该人购买汽车。 如果买主后来发现汽车的磨损程度超出表述,则可以对卖主提起诉讼。 在较高风险的情况下,虚假陈述可以被认为是放款人的违约事件,例如,在信贷协议中,或者终止并购(M&A)交易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收取大量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