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疾病是指在撰写和签署保险合同之前已知并存在的任何个人疾病或健康状况。 健康或人寿保险单通常会在为该人签定保险合同之前先确定其原有条件,并且通常要等到指定的时间段后,才能涵盖现有条件。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根本无法涵盖先前存在的条件。
打破现有条件
保险公司通常不希望为先前存在的状况(即已知存在的医疗状况)提供保险。
例如,如果一家保险公司知道个人房屋已经在大火中被摧毁,那么该保险公司将不愿意为房主写一份火灾保险合同。 同样,一家保险公司也不愿为已经身患绝症的人编写人寿保险单。
保险公司通常使用两种定义之一来识别这种情况。 根据“客观标准”的定义,既往疾病是指患者在加入新的医疗保险计划之前已经接受过医学咨询或治疗的任何疾病。 在更宽泛的“审慎人”定义下,既往疾病是指出现症状的任何事物,审慎人会寻求治疗。 既往疾病可能包括严重疾病(例如癌症),不太严重的疾病(例如断腿)甚至处方药。 值得注意的是,妊娠是一种既往病情,无论以前的治疗方法如何,均可对其进行治疗。
既存条件和现行法律
根据现行法律,健康保险公司不能仅仅因为某人已患病而拒绝承保您或向您收取更多费用。 这些规则自201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计划年度开始生效。由于先前存在的健康状况(例如哮喘,糖尿病或癌症),健康保险公司无法再向您或您的孩子收取更多费用或拒绝向您或您的孩子收费。 他们也不能限制已有疾病的利益。 一旦有了保险,保险公司就无法拒绝为已有的疾病提供治疗。
既有的保险规则不适用于“祖父”的个人健康保险单。 祖父级个人健康保险保单是您在2010年3月23日或之前为自己或家人购买的保单,但并未以某些特定方式进行更改,以减少给消费者带来的利益或增加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