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权法是一项基本法,允许工人自由选择是否在工作场所加入工会。 工作权法还规定,在工会工作场所的雇员可以选择支付工会代表应缴的会费或其他会员费,无论他们是否在工会中。
也称为工作场所自由或工作场所选择。
违反工作权法
1935年,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Franklin Roosevelt)将《国家劳动关系法》(NLRA)或《瓦格纳法》(Wagner Act)签署为法律。 该法保护了雇员建立自组织的权利,并责令雇主与这些称为工会的自组织进行集体谈判和雇佣谈判。 员工还被迫向工会支付代表和维护其利益的费用。 NLRA要求工会会员资格作为雇佣的条件,因此只能将工会会员限制为雇佣。
工作权法的历史
1947年,哈里·杜鲁门(Harry Truman)总统通过了《塔夫脱·哈雷法案》(Taft-Harley Act),对NLRA的某些部分进行了修正。 该法制定了工作权法,该法允许各州禁止强制加入工会作为在该国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就业的条件。 目前,有28个州通过了工作权法,使员工可以选择与工会合作。 没有工作权法律的州要求雇员支付工会会费和费用作为雇用条件。 虽然工会在工作权州中仍能充分运作,但法律通过将支付工会费作为一项与雇员的雇用合同无关的选举决定,来保护这些州的雇员。 制定工作权法的国家将强制性的工会合同定为非法,同时给处于工会环境中的工人提供了受益于工会合同条款而无需支付会费的优势。
为了保护结社自由条款,工作权法的拥护者们一致认为,工人如果不感兴趣,就没有义务加入工会。 这些支持者认为,拥有工作权法的州比没有州的州吸引更多的企业。 这是因为公司宁愿在工作场所纠纷或劳工罢工威胁不会中断其日常业务运营的环境中运作。 如果这些公司在工作权州建立据点,则工人也将迁移到这些州。 该法律的拥护者一致认为,与没有执行该法律的国家相比,工作权国家的就业率更高,雇员的税后收入,人口增长,外国直接投资(FDI)和生活成本较低。
批评者指出,工作权州工人的工资低于其他州。 由于工作权州的生活成本较低,因此,与没有该法律的州相比,给雇员支付的名义工资要低。 反对者认为,由于联邦法律要求工会代表所有工人,无论他们是否支付工会会费,都鼓励免费骑手免费享受工会服务。 这将增加运营和维护工会组织的成本。 此外,如果企业可以选择不参加工会,这将降低为员工制定的安全标准。 通过使工会更难以经营和代表工人,经济不平等将加剧,并且公司对雇员的控制权将大大提高。
2017年,国会通过了《国家工作权法案》,该法案将使全国范围内的雇员可以选择退出加入工会或向工会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