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风险保留组(RRG)
风险保留小组(RRG)是一家州立保险公司,为商业企业和政府实体提供责任风险保险。 风险保留组是由联邦责任风险保留法(1986年制定的联邦法律)创建的。风险保留组的成员必须是企业。
分解风险保留小组(RRG)
风险保留组与传统保险公司的区别对待。 他们免于必须在其经营所在的每个州获得州许可证,并且免于监管保险的州法律的约束。 例如,风险保留小组无需缴纳国家担保资金,这可以降低保费成本,但也可以增加在小组失败的情况下保单持有人将无法获得国家资金的可能性。 联邦政府要求风险保留小组发布的所有保单都应包含警告,表明该保单的监管方式与常规保单不同。
风险保留组是互助公司,这意味着它们由组的成员拥有。 他们可以被许可为标准的共同保险人,但也可以被许可为专属保险人,这是由母公司组建的公司,专门为母公司提供保险。 受RRG政策保护的风险示例包括医疗和法律不当行为,但是,洪水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承保范围。 政策可以由一群人(例如律师事务所)拥有,但也可以由公立大学或县级行政部门购买。 RRG的成员必须通过任何相关或共同的业务风险,贸易,产品,服务或前提从事类似的活动或与责任风险相关。
当无法购买或无法负担保险时,风险保留组的数量可能会增加。 尽管它们在某些商业环境中可能很受欢迎,但它们仍必须遵守某些州法规,包括非歧视和反欺诈要求。 风险保留小组也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提供有关其财务状况的更多信息,以确保他们在财务上具有偿付能力。
风险保留组的好处
- 程序控制长期利率稳定性定制的损失控制和风险管理惯例有良好损失经验的股息进入再保险市场负担得起的利率下稳定的负债来源多州运营
风险保留组的历史
根据《麦卡伦-弗格森法案》,大多数保险事项都在州一级而不是联邦一级进行监管。 但是,在1970年代后期,许多企业无法以任何代价获得产品责任险,这种情况需要国会采取行动。 经过几年的研究,它通过了1981年的《产品责任风险保留法》,该法允许具有相似或相关责任风险的个人或企业为了自我保险的目的而组建“风险保留组”。 该法案仅适用于产品责任和完整的运营保险。
在1980年代后期,当公司面临类似的问题以获取其他类型的责任保险时,国会又通过了《责任风险保留法》(LRRA),从而将最初的《产品责任风险保留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商业责任保险。 根据LRRA,居籍状态负责调节风险保留小组的形成和运作。
LRRA优先于“任何州法律,规则法规或命令,只要该法律,法规,规则或命令将直接或间接地使风险保留小组的运作成为非法,或对其进行管制”。 LRRA还禁止各州颁布歧视风险保留群体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