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风险的规则是税法,限制了投资者(例如有限合伙人)可以索赔的损失额。 只能扣除实际处于风险中的金额。
分解风险规则
商业投资产生的损失可以扣除以减少实体的应纳税额。 为了扣除损失,税法规定投资者必须在投资中承担风险。 在业务中没有风险或风险有限的投资者在其可要求的回报扣除额方面受到限制。 例如,假设某个人投资15, 000美元在一家生意兴隆的公司,但几年后却烟消云散。 他在投资中的风险(15, 000美元)可以被确认为纳税申报表上的损失。 如果个人在联邦一级属于24%的普通所得税税率,而在州一级属于6%,那么他的税负可减少(24%+ 6%)x 15, 000 = 4, 500美元。
为确保退货索赔的损失是有效的,创建了风险规则,并将其添加到《国内税收法》(IRC)的465节中。 有风险的规则是特殊规则,可防止投资者冲销的金额超出其投资于企业(通常为流通实体)的金额。 流通组织的业务包括S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和房地产。 风险规则将任何扣除额限制为在纳税人不是重要参与者的任何活动中,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时有风险的金额。
纳税人最多只能扣除任何给定纳税年度的风险限额。 任何未使用的损失部分都可以结转,直到纳税人有足够的正风险收入可以扣除为止。 例如,假设投资者在有限合伙单位或有限合伙单位中投资了15, 000美元。 投资者与其他合伙人和所有者共享业务比例的损益,这是对流通实体进行投资的特征。 假设业务下滑,而投资者应承担的损失为19, 000美元。 由于他只能在第一年扣除初始投资,因此他将有一笔超额亏损,将被暂停并结转。 他的超额损失是他在有限合伙企业的损失中所占的份额减去他的初始投资即4, 000美元。 如果他在第二年投入更多资金(例如10, 000美元),则他的风险限额将为6, 000美元,因为从额外的投资中扣除了暂停的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