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内部扩展进行垂直整合并不容易受到法律挑战的影响。 但是,如果纵向合并是通过合并实现的,则从一开始就可能容易受到反托拉斯法范围内挑战的挑战。
通过合并进行垂直整合必须遵守1914年《克莱顿反托拉斯法》(Clayton Antitrust Act)的规定,该法对属于反托拉斯法范围内的交易进行管理。 该法案为1890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提供了实质性内容和说明。根据《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如果提出法律挑战,法院将根据纵向整合是否会不适当地损害竞争而对合并的合法性做出裁决。市场。 法院通过逐案权衡与纵向整合相关的有利于竞争和不利于竞争的因素来做出这一判决。
考虑的因素是由垂直整合引起的行业行为模式变化的可能性。 这些变化的一些例子是,如果供应商可能会失去其商品的市场,或者拒绝零售店提供某些商品,或者竞争对手发现他们的商品或资源被封锁的途径。 如果垂直整合授予一家公司如此牢固的市场力量,以至于阻止新竞争者进入该特定市场,那么垂直整合也可能被认为是没有竞争力的。
最高法院就纵向一体化问题做出了三项裁决。 在第一个案件中,美国诉EI du Pont de Nemours&Co案,法官裁定垂直整合是非法的。 这是因为最高法院裁定,以23%的价格收购通用汽车后,其他汽车漆和织物供应商对通用汽车的销售额被取消。 人们认为这对市场竞争造成了不必要的危害。
在福特汽车公司诉美国案中,福特汽车公司希望收购一家名为Autolite的公司。 该企业生产火花塞。 采取行动的理由是,垂直整合会在公司中巩固过多的市场支配力,从而阻碍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 福特汽车试图争辩说,此次收购将使Autolite成为一家更有效的公司,但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一要求,最高法院认为垂直整合的潜在反竞争影响是一个更重要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垂直整合来固定价格以维持价格。 维持转售价格肯定会造成法律障碍,因为这明显违反了反托拉斯法。 维持价格的法律处罚严厉。 1989年,松下必须向消费者退还1600万美元,这些消费者由于价格固定而比原本应该支付的价格高出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