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抵押品是在第11章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的利益而收集和持有的现金和等价物。 根据美国《美国法典》第11条第363(a)节的规定,现金抵押品的完整定义是“现金,可转让票据,所有权凭证,证券,存款账户或其他现金等价物,无论何时获得,在该财产中,房地产和除房地产具有权益,包括财产的收益,产品,后代,租金或利润以及使用,占用酒店,汽车旅馆或其他住宿物业的房间和其他公共设施的费用,收费,账目或其他付款第552(b)条所规定的担保权益,不论该担保权益是存在于此标题下的案件,还是存在于此标题下的案件之后。”
分解现金抵押
现金抵押是公司破产程序中的一种提法。 当诸如银行或供应商之类的债权人对公司的资产提出债权时,从出售资产中收集或产生的任何现金均被视为现金抵押。 当从应收账款,剩余存货的出售或财产和设备的出售中获取现金时,现金将被存放在现金抵押品帐户中。
未经债权人同意或法院命令,债务人不得使用现金。 实际上,债权人可能愿意让债务人使用现金继续经营以减轻其财务困境,但是例如,如果用现金购买了新设备,则该设备将代替现金作为抵押品。 。 这种替代方式受《破产法》第361条的约束,该条要求有担保债权人“提供充分保护”,以“确保其抵押物价值不致下降”。 如上图所示,法院可以指示债务人提供替代留置权,或者在总现金抵押品账户价值开始下降的情况下,定期支付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