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消费者信用保护法》的定义
1968年的《消费者信用保护法》是联邦立法,该法律制定了披露要求,银行,信用卡公司和汽车租赁公司等消费者贷方必须遵守这些要求。 根据该法案,要求消费者贷款人告知消费者年度百分比率(相对于独立利率),特殊或先前隐藏的贷款条款以及借款人的潜在总成本。
打破1968年的《消费者信用保护法》
1968年的《消费者信贷保护法》很重要,因为它使贷款条款对可能不太精通金融的借款人更加透明。 例如,向借款人显示年利率(APR),就会发现如果贷款规定每月支付10%的利率(年收益率(APY)),则借款人实际上将支付接近10.5%的利率。一年的贷款。
扩大消费者法
CCPA为1968年以来制定的各种消费者保护法奠定了基础。这些法律包括《借贷真相法》,《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贷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行为法》,以及《电子资金转帐法》。
CCPA的一项关键条款称为第三部分,该条款将可扣押的收入额限制为强制性减税后的可支配周收入的25%,或可支配收入大于最低工资的30倍。 这结束了债权人抢夺高比例工资以偿还未偿债务的做法。
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是规范信用信息收集和信用报告访问的法律。 它于1970年通过,目的是确保信用报告机构文件中包含的个人信息的公平性,准确性和隐私性。 《公平信用报告法》是管理与消费者信用信息报告有关的所有活动的主要立法。 该法案关注的两个关键领域包括信用报告信息的保护和信用信息的记录标准。
《借贷真相法》(TILA)是1968年颁布的一项联邦法律,旨在保护消费者与贷方和债权人的交易。 TILA由联邦储备委员会通过一系列法规实施。 该法案最重要的方面涉及在扩展信贷之前必须向借款人披露的信息:年利率(APR),贷款期限和借款人的总成本。 该信息在签字前提供给消费者的文件上以及在定期开具的帐单上都必须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