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是一部旨在部分放松对金融业管制的法律。 该法律允许从事金融业的公司整合业务,投资彼此的业务并进行合并。 这包括保险公司,经纪公司,投资交易商和商业银行等企业。
重要要点
-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或称《格拉姆-里奇-布莱利法案》)是1999年通过的一部法律,部分放宽了对金融业的管制。该法律废除了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大部分内容,该法案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分开。新的规定允许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开始提供彼此的产品以及彼此关联。需要存在一种结构来容纳这些新的子公司,从而创建了金融控股公司(FHC) 。与银行控股公司类似,FHC是一个伞形组织,可以拥有涉及金融行业不同部门的子公司。
了解《 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该立法也称为《格拉姆-里奇-布莱利法案》,该法律于1999年制定,取消了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最后一些限制。当金融行业在经济低迷时期开始挣扎时,放松管制的支持者辩称,如果允许合作,公司可以建立部门,当其主要业务放缓时将有利可图。 这将有助于金融服务公司避免重大损失和倒闭。
在法律颁布之前,银行可以使用其他方法进入保险市场。 某些州制定了自己的法律,授予州立银行出售保险的能力。 联邦法律的解释还允许国家银行在人口低于5, 000的城镇的办事处进行的情况下,允许在全国范围内出售保险。 这些所谓的辅助路线的存在并没有鼓励许多银行利用这些选择。
该法律还要求金融公司向消费者解释是否以及如何分享其个人财务信息,从而影响了消费者的隐私; 它还要求这些公司保护敏感数据。
授予银行的能力
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允许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开始提供彼此的产品以及彼此建立联盟。 换句话说,银行可以创建部门来向其客户出售保险单,而保险公司可以建立银行部门。 需要在金融机构内建立新的公司结构,以适应这些业务。 例如,银行可以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包括开展非银行业务的部门。 银行也可以创建开展银行活动的子公司。
批准成立子公司以提供其他类型服务的法律规定了一些限制。 子公司必须保持相对于其母银行的规模限制或绝对值。 在法律颁布之时,子公司的资产被限制为母银行合并资产的45%或500亿美元中的较小者。
该法律包括金融业的其他变化,例如要求明确披露其隐私政策。 金融机构必须告知其客户与第三方和关联公司共享哪些非公开信息。 客户将有机会选择不让此类信息与外部各方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