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1978年国际银行法?
1978年的《国际银行法》将所有美国分支机构和外国银行机构置于美国银行监管机构的控制之下。 它允许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保险提供给这些分支机构。 它还要求它们遵守与储备金,会计和监管要求等问题相关的美国银行业法规,以便从监管角度平等对待所有在国内运营的银行。
重要要点
- 《国际银行法》是1978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将在美国运营的外国银行单位置于美国监管机构和FDIC的管辖之下。在该法案之前,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反而要逐个州通过该法案,在美国境内经营的所有国内或外资银行都必须遵守相同的统一监管规则和审查制度。
了解1978年国际银行法
1978年的《国际银行法》是美国颁布的第一部立法,旨在将在美国经营的外国银行的国内分支机构纳入联邦银行监管框架。 在那之前,在美国运营的外资银行一直受制于各州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在如何对待方面没有统一性。 与美国银行相比,这给外国银行带来了一定的优势和劣势。
例如,外资银行具有跨州分支机构的优势,但是由于无法提供FDIC保险而试图吸引零售存款而遭受损失。
在1970年代,随着在美国运营的外国银行的数量和规模的增加,与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支机构打交道的立法压力越来越大。 1973年,有60家资产为370亿美元的外资银行在美国开展业务。 到1978年4月,该银行已发展为拥有900亿美元资产的122家银行。 到那个阶段,他们在美国还持有价值260亿美元的贷款。这些统计数据意味着,以前的外国银行是专门为对外贸易提供融资的专门机构的构想不再适用,它们广泛参与一般银行服务突显了对联邦政府进行监督的呼吁。
引起1978年国际银行法的担忧
美联储和美国财政部特别担心,外资银行在通过其多州业务来吸引存款方面比国内银行具有优势,而存款对银行业务至关重要。 结合这些银行可以提供的各种服务,人们非常担心,如果允许现状继续下去,只有少数几家大型的国内银行最终将能够与外国机构竞争。
1978年的《法令》试图通过建立促进外国和国内银行之间竞争平等的规则,同时保持各州吸引资本和建立国际银行中心的能力来解决这些问题。 同时,该法案允许联邦政府对在美国运营的外国银行进行监管和监督(这是银行体系稳定的重要因素)。 因此,外国银行必须遵守与国内银行相同的准备金率和其他监管问题,包括报告和银行审查要求。 这些银行对准备金要求的控制还使美联储在制定货币政策时更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