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退出权
选择退出权通常描述了当事方将自己排除在法律协议的特定内容或更改之外的能力。 在金融领域,这项权利最常适用于金融机构之间共享私人信息。
BREAKDOWN DOWN退出权
选择权使协议的当事方可以对某些惯例具有酌处权,尽管这些惯例是合法的,但要求公司在采取行动之前寻求许可。 当权利存在时,当事方可能会发出通知,表示他们不希望遵守权利所涵盖的条款,而交易对方必须遵守这些条款。 例如,美国联邦法律要求各种金融实体(包括信用卡公司,经纪人和交易商)允许客户选择退出任何涉及与第三方共享非公开客户信息的政策。
为信用卡客户和投资者创建选择退出权利是一项保护消费者的措施。 业务性质要求金融机构收集有关客户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在公共领域是不存在的。 许多金融机构通常会出于营销目的将客户信息提供给分支机构,因为它们拥有的非公开信息可以更轻松地定位潜在的新客户。 有关选择退出权利的规则通常要求发卡机构向客户提供充分的披露信息,以描述其信息共享做法,并为客户提供禁止机构以这种方式使用其信息的机会。
根据《公平信用报告法》和《格拉姆·里奇·布利利法案》选择退出权利
2003年的《公平,准确的信用交易法》(FACTA)对《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进行了修订,其中包括根据公司联属机构提供的资格信息,为有意接收营销资料的消费者提供选择权。 该法规要求公司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共享客户信息的营销协议的充分披露。 公司还必须给消费者一个合理的机会,使其选择退出参与这些计划。 立法提供了合理机会的示例,包括邮件中的退出通知,电子通知或交易时发出的通知或定期发布的隐私政策。
格拉姆-里奇·布里利法案(GLBA)扩大了向消费者提供选择退出权所需的金融服务公司的类型,并进一步限制了这些实体可以与非关联第三方共享的信息类型。 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在16 CFR第313部分中通过了GLBA中的金融隐私规则,该规则涵盖了《银行控股公司法》所定义的所有金融机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通过了涵盖消费者隐私的规则,并选择了SP和S-AM条例中的退出权利,该条例涵盖了在该机构注册的所有投资顾问,转让代理,经纪人,交易商和投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