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147是什么?
规则147是公司无需实际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进行注册即可使用的规则。 此规则也称为“安全港”规则,通常仅适用于希望在当地筹集资金而又不会招致与SEC注册相关的昂贵费用的小型公司。
重要要点
- 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证券法》第3(a)11条的解释是第147条,该条豁免了根据该法在当地发行的证券不受法规(例如要求的披露)的约束。 规则147最初于1974年制定,旨在为市场提供关于SEC如何应用该法案的更大确定性,此后于2016年进行了更新。 规则147和147A的当前版本为通过现代技术和证券提供证券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机构,以及公司运营的地区,而不是公司的注册地。
了解规则147
更具体地说,此规则适用于1933年《证券法》第3(a)11条或州内发行豁免。 本部分旨在允许具有本地化业务的发行人出售证券,作为本地融资计划的一部分。
要符合第3(a)11条的豁免资格,公司必须证明:
- 发行人是发股所在州的居民,如果公司是公司,则在该州发行人在该州从事大量业务,发行所得款项将用于该证券的所有要约人和购买者均为该州的居民。 所提供的证券归该州居民所有。证券的全部发行均属于第3(a)(11)条的规定。
该规则于1974年采用,其目的是在一系列常规条件下为公司提供更大的确定性,在这种条件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根据第3(a)11条将证券发行视为豁免。 但是,当时SEC强调其规则并非排他性; 不遵守该规则将不会为根据第3(a)11条提出的豁免要求建立推定。 根据规则147,SEC在以下情况下已满足第3(a)11节的要求:
- 公司在提供证券的州注册成立。公司在该州开展业务的绝大部分(定义为其业务的至少80%)。公司只能将证券出售给处于注册成立状态的个人。
规则147的最新更改
2016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修改了规则147,以对其进行现代化,并建立了称为规则147A的州内发行豁免。 修订后的规则允许向州外居民提供证券要约,并适用于对州外注册证券发行人的豁免。 具体而言,新规定允许公司在线上宣传或提供证券(例如通过众筹)或通过其他媒体向州外投资者可见,或放宽先前要求公司在州成立的要求。
随着规则的更改,需求也随之更改。 要符合规则147和147A的条件,公司的高级职员,合伙人或经理必须主要指导,控制和协调州内的业务活动。 公司的证券销售必须限于州内居民或公司合理地认为是州内居民的人员。 公司还必须至少满足以下“经商”要求之一:
- 该公司至少将其合并总收入的80%来自州内的业务或不动产的经营或州内提供服务,而公司至少80%的合并资产位于美国公司打算将至少80%的募集资金净额用于在州内经营业务或州内不动产,在州内购买不动产或提供服务州内公司的大多数员工都位于州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