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III》规则是旨在通过制定与杠杆比率,资本要求和流动性有关的准则来加强金融机构的监管框架。 对于银行业的投资者而言,他们建立了信心,即由银行在2007-2008年造成并导致金融危机的一些错误不会再发生。
《巴塞尔协议三》的设计是自愿的,并最终获得了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反馈。 许多国家已经将《巴塞尔协议三》的各个方面纳入了自己的银行国内监管法规。 金融危机的教训之一是,高杠杆比率的银行需要受到适当监管,而不是自我监管。 这些是2007年至2008年最受苦的银行。
这些银行在生存的边缘摇摇欲坠,它们的潜在暴跌有可能击倒健康的机构。 如果这些银行瓦解,它们的资产将以卖价出售。 这将压低所有类型资产的价值,从而导致资产价值在健康的银行资产负债表上被减记,并给它们带来麻烦。 银行系统独特,相互联系的本质需要对系统的信心,才能生存。
在正常的经济环境下,高杠杆可以提高回报率,但是当价格下跌且流动性在危机中趋于下降时,这可能是灾难性的。 在金融危机期间,许多高杠杆率的银行资不抵债,需要政府干预和纾困。 根据《巴塞尔协议三》,已制定了最低杠杆率。 这意味着被称为第1层的高质量资产必须超过所有总资产的3%。
资本要求也是巴塞尔协议III的一部分。 银行必须以自己的股权形式持有风险加权资产的4.5%。 这条规则是在决策减少代理问题时,使银行参与其中的一项努力。 更多的资本规则包括1级质量的风险加权资产的6%。 在经济低迷时期,风险加权资产是最脆弱的,因此这些规则将保护银行。
巴塞尔协议III的另一个要素是所需的流动性比率。 流动性覆盖率要求银行必须持有高质量的流动资产,以在紧急情况下至少覆盖30天的银行现金流出。 净稳定资金需求是银行在紧急情况下要有足够的资金持续整整一年。
对于银行投资者而言,这增强了人们对银行资产负债表实力和稳定性的信心。 通过降低杠杆率和施加资本要求,它降低了经济好的时期银行的盈利能力。 然而,它使银行在金融压力下更安全,更能生存和发展。
金融机构往往是周期性的,这意味着它们在经济扩张时期会快速增长。 但是,在经济低迷时期,许多人破产。 《巴塞尔协议三》会迫使他们在顺境时增加长期储备和资本,以缓解情况恶化时不可避免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