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反互惠规则
反互惠规则是一项由金融行业监管局(FINRA)首次制定的法规。 它旨在保护个人投资者免受某些经纪公司和共同基金合作工作时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打破反互惠规则
反互惠规则专门旨在防止经纪公司和共同基金之间的安排可能对他们有利,但对投资者却不利。 例如,经纪公司可能将其客户引向共同基金公司,从而产生销售; 反过来,共同基金可能通过经纪公司发送交易,产生佣金。
如果有证据表明经纪公司和共同基金违反了反互惠规则,则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正如FINRA所解释的那样,《反互惠规则》于1973年首次采用时,“禁止成员基于其投资公司股票的销售而寻求执行投资组合交易的命令。同样,主要承销商成员也被禁止参与或影响投资公司在选择执行经纪人交易以进行投资组合交易时,将出售投资公司股票视为合格或取消资格的因素。”
该规则于1981年进行了修订,“以规定在不违反某些限制的前提下,该规则不禁止会员就出售投资公司股份而寻求或授予经纪佣金,并且不禁止会员出售以下公司的股票:遵循公开的政策,考虑将其股票的销售作为选择经纪交易商以执行投资组合交易的一个因素,并以最佳执行为依据。”
该小组在其反互惠规则的定义中,还提供了一系列清单,以阐明与法规不一致的“特定情况的缩影”,例如“经销商的要求,或卖方的要约或协议”。相对于交易商出售基金份额的指定百分比的投资组合经纪佣金的主要承销商,或“交易商的请求,或主要承销商的要约或协议,将证券投资业务全部或部分融资经销商的销售竞赛。”
反互惠规则执行示例
例如,在2008年,FINRA宣布,两年前对美国基金发行人(AFD)进行定向经纪处以500万美元的罚款,之后将被带到FINRA的上诉机构国家审判委员会(NAC)。
“ NAC维持了FINRA听证会的裁决,裁定AFD违反了FINRA的反互惠规则,该规则在2001年至2003年之间将46多家零售证券公司的经纪佣金超过9800万美元,这是其共同基金的最畅销产品。”到新闻稿。
“ AFD是29个共同基金家族American Funds的主要承销商和分销商。在对AFD对听证小组裁决的上诉中,NAC得出结论,AFD安排将一定数量或百分比的经纪佣金转给其他机构证券公司以这些公司出售美国基金股票为条件,这完全违反了FINRA的反互惠规则。”
NAC还裁定,AFD的“以销售为条件的经纪人指导要求和安排,与《反互惠规则》的目标直接矛盾,后者是“遏制可能导致零售公司推荐投资的利益冲突”。根据FINRA的说法,该公司的股票基于该投资公司收取的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