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巴塞尔I?
巴塞尔协议I是由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BCBS)提出的一系列国际银行法规,该法规规定了金融机构的最低资本要求,目的是将信贷风险降至最低。
巴塞尔协议I是BCBS的第一个协议。 它于1988年发行,主要通过建立银行资产分类系统来关注信用风险。
根据风险加权资产的百分比,在国际上经营的银行必须维持最低资本(8%)。 巴塞尔协议I是三套法规中的第一套,分别称为巴塞尔协议I,II和III,又合称为《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I
了解巴塞尔协议I
BCBS成立于1974年,是一个国际论坛,会员可以在此论坛上就银行监管事宜进行合作。 BCBS旨在增强“通过提高全球监管知识和银行监管质量来提高金融稳定性”。 这通过称为协议的规定来完成。
BCBS法规没有法律效力。 成员对其在本国的实施负责。 巴塞尔协议一开始要求在1992年底之前实施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资本比率为8%。1993年9月,BCBS发表声明,确认拥有重要国际银行业务的G10国家的银行正在开会巴塞尔协议I中规定的最低要求。
根据BCBS,最低资本比率框架是在成员国以及几乎所有拥有活跃国际银行的其他国家中引入的。
巴塞尔协议I和分类的要求
巴塞尔协议I分类系统将银行的资产分为五个风险类别,分为百分比:0%,10%,20%,50%和100%。 根据债务人的性质,将银行的资产归为一类。
风险为0%的类别包括现金,中央银行和政府债务,以及任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政府债务。 根据债务人的不同,公共部门债务可以分为0%,10%,20%或50%类别。
开发银行债务,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银行债务,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证券公司债务,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银行债务(期限为一年以下),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公共部门债务和收款现金占20%类别。 50%类别为住宅抵押,而100%类别则由私人部门债务,非经合组织银行债务(一年到期),房地产,厂房和设备以及在其他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代表。
银行必须保持资本(第1层和第2层)至少等于其风险加权资产的8%。 例如,如果一家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为1亿美元,则其资本要求至少保持800万美元。
重要要点
- 巴塞尔协议I,随后是巴塞尔协议II和III,为法律规定的银行减轻风险奠定了框架。巴塞尔协议I被认为过于简化,但却是三项“巴塞尔协议”中的第一项。根据《巴塞尔协议一》,银行必须手头掌握至少其确定的风险状况的8%的资本。
巴塞尔协议I的好处
尽管有些人会认为巴塞尔协议阻碍了银行的活动,但巴塞尔协议I的开发是为了减轻消费者和机构的风险。 几年后提出的《巴塞尔协议二》降低了对银行的要求。 这受到了公众的批评,但是,由于巴塞尔协议II并没有取代巴塞尔协议II,因此许多银行开始在原始的巴塞尔协议I框架下运营,并辅以巴塞尔协议III附录。
巴塞尔协议I降低了大多数银行的风险状况,继而将投资带回了在2008年次级抵押贷款崩溃之后理所当然地不信任的银行。公众需要-也许甚至比巴塞尔提供的对信贷银行的保护还要更多。与他们的资产再次。 巴塞尔一号是急需的资本涌入银行的原动力。
《巴塞尔协议一》的最大贡献也许在于它为不断调整银行法规和最佳实践做出了贡献,为保护银行,消费者及其各自经济体的其他措施铺平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