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1982年的《存款机构法》
1982年的《存款机构法》是美国国会于1982年通过的一项法律,旨在提高储蓄和贷款机构的竞争力。
打破1982年的《存款机构法》
1982年的《存款机构法》旨在提高储蓄和贷款机构的竞争力。 该法案包含许多规定,但最著名的是使节俭机构能够提供没有利率上限的货币市场存款帐户的部分。 根据该法案,包括储蓄和贷款协会,信用社和共同储蓄银行在内的储蓄机构与货币市场共同基金争夺资本更为有效。
《存款机构法》还提高了储蓄机构对非住宅房地产的直接投资的上限。 该法案允许储蓄机构将其高达20-40%的资产用于非住宅房地产,并使消费者贷款占其业务的20-30%。 正式而言,《存托机构法》有时被称为《甘恩街》。 此法案的发起人,国会议员Fernand St. Germain和参议员Jake Garn之后,颁布了Germain存款机构法。
尽管它在通过时受到了欢迎,但批评家说,该法案导致或加剧了1980年代后期的储蓄和贷款危机。 批评者认为,通过提高储蓄机构的资金成本并允许其贷款业务实现更大程度的多元化,储蓄机构被迫并被鼓励在相对未知的地区承担更多风险更大的资产。 许多储蓄机构没有足够的能力来管理这些资产,并且很大一部分最终变质了。
1982年《存款机构法》及其所影响的机构
该行为本身主要因转移储蓄机构的能力和允许储蓄机构从事的活动而闻名。储蓄机构与商业银行一道具有存款机构的资格,本质上是专门从事房地产的储蓄和贷款协会。 节俭与商业银行有几个区别。 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他们可以从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系统借款,这使他们可以向会员支付更高的利息。 另一个问题是,与大多数公司一样,商业银行以营利为目的,并以增加收入为目标,而储蓄银行则专门从事抵押贷款和房地产贷款。 他们的首要任务是为节俭的成员服务,而不是为利益服务。 储蓄机构倾向于保留其贷款组合,而不是证券化贷款,因此具有不符合代理抵押标准的非典型特征的会员,与国家商业银行相比,通过本地储蓄机构获得贷款的机会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