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第12D-1条?
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12D-1条,限制投资公司相互投资。 制定该规则是为了防止某项基金的基金安排从另一项基金的控制权中获得另一项基金的权益,以损害其利益,并损害所收购基金的股东。 这种控制权的使用可以通过行使有表决权的股份的控制权,也可以在购入的基金大规模赎回的威胁下进行。
国会还以投资限额的形式对这一规则进行了豁免,只要符合限额,就可以安排基金安排。 在2018年,国会根据第12D-1节的规定对规则进行了更新,从而增加了投资的灵活性。 国会还提议实施将废除第12D-1-2节的新规则,并实施一套新的标准规则。
关键要点
- SEC投资公司法第12D-1条旨在限制投资基金之间的相互投资。第12D-1A条和第B条规定了允许在一定限制下进行投资的规则.2018年,国会将12D-1条中的规则细化为国会提出了第12D-1-4条,以完全取代并废除12D-1-2。
了解第12D-1节
第12D-1条的创建包含一些子规则,这些子规则允许对相互投资的投资基金的限制进行特定的豁免。 第12D-1A条规定了注册基金可以投资另一基金的豁免限额。 第12D-1B条规定了开放式基金可以将其证券出售给另一基金的豁免限额。
在2018年,国会决定改变资金相互投资的方式。 他们创建了第12D-1E-G节,允许在特定条件下进行各种基金安排,从而有效地废除了第12D-1A-B节。 在这样做时,国会意识到它创建了一个不一致且效率低下的框架。 为了简化规则,国会提议废除12D-1-2和豁免令,并以12D-1-4代替。
如何应用第12D-1节的限制
第12D-1A条的限制规定指出,基金不能:
- 收购3%以上的注册投资公司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将其5%以上的资产投资于一个注册公司;将1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注册投资公司。
第12D-1B条适用于基金出售证券的行为,如果出售行为导致收购公司拥有所收购基金的有表决权的证券的3%以上,则禁止出售该证券。
更新第12D-1节
2018年,国会重新审视了基金安排的方法。 在1960年代,根据《投资公司法》确立了最初的限额时,国会认为基金安排没有任何实际的财务目的。 自那时以来,他们认为基金结构已经纳入了动态机制,以保护投资者并提供财务目的。 因此,国会起草了新规则,允许符合某些条件的某些结构。
第12D-1E条允许投资基金将其所有资产投资到一个基金中。 这将使该基金成为投资者可以使用其获得的基金的渠道。 第12D-1F条允许注册基金无限制地在任何数量的基金中持有头寸,最多占另一只基金资产的3%。 第12D-1G条允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投资于同一“投资公司集团”中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此外,国会颁布了第12D-1J条,该条允许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任何个人,交易或资产从第12D1-AB条中豁免。
废除12D-1-2
国会在对第12D-1节进行更新时意识到,许多规则和豁免作为一个拼凑而成,效率低下,仅涵盖特定资金,而没有包括其他具有类似特征的资金。 为了纠正这种情况,国会提议废除12D1-2,并以12D-1-4代替,这将提供一个一致的框架,降低运营成本并开拓新的投资机会。
12D-1-4允许的投资
根据拟议的新标准,规则将允许:
- 注册投资基金,用于购买超过12D-1规定的限额的另一注册投资基金的证券;被收购基金,将其证券出售给收购基金;被收购基金,以将其证券赎回至收购基金中。
当前,允许的资金安排的类型完全取决于获得资金的类型。 新规则将扩大基金安排中允许的允许基金的范围,从而增加投资者的投资机会。 只有在选民控制,赎回限额,费用和避免复杂结构等方面满足某些条件时,才允许新的安排。